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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2 引用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4 卫生指标 5.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5.1.2 抽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负偏差。 5.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水浸出物为参考项目,可不检。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感官品质或卫生指标不合格,判定为该批产品不合格;理化指标中任二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参考指标水浸出物项目不做判定。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和标签内容应清晰、简要、醒目、持久,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 10036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必须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必须贮存在清洁、防潮、无异味的库房中,库房中应有通风设施并经常通风。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6.5 保质期 在符合6.4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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