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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湖北武汉腾达茶业公司对宜昌县邓村茶叶公司注册的“邓村及图”商标所提出的注册不当理由成立,“邓村”茶叶商标予以撤销。至此,“邓村绿茶”侵权纠纷案告终。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了武汉腾达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宜昌县邓村茶叶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注册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的第599026号“邓村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
申请人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的主要理由:被申请商标是用于第30类商品,根据地名不得作注册商标的原则,显然其属于注册不当。第30类产品属茶叶系列,茶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产地属性显著,通常茶叶名称大部分都与产地相关联,如“君山银针、黄山毛峰、西湖龙井、邓村绿茶”等。由此可知“邓村”作为地名被注册,势必造成误解,使商标与产地混淆,缺乏显著性,失去注册商村的保护作用。“邓村绿茶”是产于邓村地区的通用名称,是湖北省名优茶,该产品早已为公众所知,已被作为通用产品的名称,被《中国茶经》选登。而宜昌邓村茶叶公司却将这一通用产品的名称人微言轻注册商标,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宜昌邓村茶叶公司将既是地名,又是通用产品的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注册,含有欺诈性。现又利用其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滥用权利,企图达到欺诈目的。
综上所述,宜昌邓村茶叶公司用既是地名又是该产品的通用名称作注册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签辩主要理由:我公司地处湖北省宜昌县邓村乡,是宜昌地区茶叶生产的龙头企业。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公司就注册了邓村商村并给予特殊的重视,现“邓村”牌绿茶作为湖北省的知名品牌已获得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我公司生产的“邓村”牌绿茶具有栗香高,滋味好,耐冲泡的特点,以其优良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才的好评,并多次在国内外的展销会、鉴评会、博览会中获得大奖。至今,“邓村”牌绿茶经过十年来的努力,已完成了其他名茶几百年的历程,正成为宜昌县政府重点保护的茶叶品牌,同时“邓村”商标于2000年被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邓村仅仅是湖北宜昌县的一个乡名,并非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所以其注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邓村并非如申请人所称为茶叶的通用名称。首先邓村牌绿茶是宜昌邓村茶叶公司1991年4月推出的新品牌,于1992年就通过湖北电视台向社会进行了长年的广告宣传,1992年4月获“湖北名称十二佳”荣誉称号,1992年5月被《中国茶经》列为湖北名茶。事实上,早在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已发布关于绿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其中已明确规定了绿茶的定义以及各种品名、花色、特级。所以我们认为邓村并非茶商品的通用名称,其注册行为是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商标既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也非商品的通用名称,其注册行为完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申理理由应依法予以驳回。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委经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供了由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湖北名优茶》一书,书中介绍了创建于1952年的宜昌国营邓村茶场,称该场起初以生产红茶为主,于1978年起开始生产绿茶,先后研制了高峰牌邓村绿茶、邓村云雾茶等名优茶,申请人还提供了1990年底完稿1992年出版的《中国茶经》,在茶经收录的各产茶省主要茶品目中就有关于宜昌邓村绿茶的介绍;此外,2001年6月出版的《茶叶信息》杂志亦对湖北所产邓村绿茶进行了介绍,申请人还提供了被申请人之外的一些企业使用“邓村绿茶”字样的包装装潢等证据材料,据此我委认定,“邓村”为湖北不处宜昌县的一个乡名,该地出产各种品种的绿茶,在湖北省茶叶行业内具有有定的知名度,除被申请人外,另有多家企业均生产、销售邓村绿茶并在包装装潢上使用“邓村”字样用以标示产地及相应的茶叶质量。
根据上述事实,“邓村”使用在茶叶商品上池该产品的产地特点,而且由于有多家企业和平经销“邓村绿茶”,因此将“邓村”作为商村用一家所独占势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称“邓村”为其1991年推出的新品牌,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湖北名优茶》一书的介绍,早在1978年起就有宜昌国营邓村茶场生产邓村绿茶,因此其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委终局裁定:武汉腾达茶业有限公司对宜昌县邓村茶叶公司注册的第599026号“邓村及图”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商标予以撤销,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及公告事宜,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第599026号《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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